就业见习政策是国家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一方面帮助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增强岗位实践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帮助用人单位有效储备人才。
(一)市中区辖区内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纪行为。(劳务派遣类除外);
(二)每年能提供5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见习生满意率达80%以上。见习期满后留用比例不低于25%;
(三)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并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具有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制定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持以下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到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申报。
(一)《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管理制度;
(一)单位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上述申报材料交至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市中区马铺路123号801室)申报。
(二)评估认定
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单位进行查验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由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乐山市市中区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三)签署协议
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与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签订《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3)后运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就业见习基地或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提出见习申请:
(一)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见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就业见习基地支付。
就业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咨询电话:213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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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
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